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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25 阅读:次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资[2014]15号


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

第三条

第二章 调剂、捐赠

第四条 调剂是指在不改变设备性质的前提下变更仪器设备的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于闲置、多余或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予调剂。调剂按先本单位后外单位、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回收暂管。

第六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属于在本单位范围内的调动,由单位决定,并将调整、调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单位之间的调动需填写《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调剂单》,由资产管理处核定后,办理调剂手续。

第七条 将产权属于本校所有的仪器设备无偿变更为校外单位者为捐赠。捐赠需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报资产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批示文件作为核减资产的凭证归档。

第八条 凡校内机构变动、专业调整、任务改变,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仪器设备清理、交接、调配以及管理责任人、使用责任人的变更手续,资产管理处做好回收和调账工作。

第三章 出售、置换、出租

第九条 出售是指变更仪器设备所有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行为;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的所有权的行为;出租是指不改变仪器设备所有权的前提时下短期变更使用权的行为,应以租金的方式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出售、置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出租必须执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置换或出租仪器设备。

第四章 报废、报损

第十二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技术鉴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发生的盘亏、损毁、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或虽未到达使用年限但仪器性能已不能达到教学科研需要的最低要求,且无法修复;

(二)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

(三)损坏严重或主要部件无处配购,无法修复使用;

(四)修理费用达到原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价格,无修理价值;

(五)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工作程序:

(一)报损报废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由保管责任人逐台逐项详细填写《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交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报损报废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属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第五章中有关规定办理责任认定处理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经学校审核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经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报损报废单进行核对,以核对的确切数作为正式报废的依据统一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六)资产管理处对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分解。对完好的,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解,提供校内使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按废品出售程序处理。

(七)报损报废工作结束,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置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报废留用的仪器设备和配件,不得占为私有。

第十五条 凡我校特种设备和放射装置的报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由专门部门负责回收处理,使用单位凭回收证明报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十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五章 赔偿

(四)不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

(五)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或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归还;

(六)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七)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赔偿办法

(一)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可以修复至损坏前状态者,由事故责任人负责修复,费用自理;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应按原值的5%~10%加重赔偿;

(二)“两用设备”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1年内按原价赔偿,使用一年以上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全额赔偿;

(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后无法修复或丢失事故,事故责任人可赔偿相同等值实物或赔偿合理折旧后计算赔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2.投入使用1~5年以内的,按原值的50%~80%赔偿。

4.投入使用11~20内的,按原值的10%~20%赔偿。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工业大学闲置及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暂行规定》(南工校资[2003]7号)、《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南工校资[2003]8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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